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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增值税纳税人

2016/2/16 14:27:49来源:会计网络课程

【摘要】春节假期结束,考生回归学习,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会计网格课程 http://kuaijiwxk.soxsok.com/为了考生特发布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人”,是全面梳理知识点的开始阶段,掌握教材基本内容,一起学习以下内容《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更多资料尽在会计网格课程

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纳税人内容)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较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较大的税种。增值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对“境内”的理解(1)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特定的纳税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一般纳税人认定双标准:(1)质量标准:会计核算健全;(2)数量标准:年销售额达标。

一般纳税人(必须认定)(1)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人;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1)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以上是会计网格课程 http://kuaijiwxk.soxsok.com/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有关《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人的有关知识点的总结,想了解更多内容尽在会计网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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